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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三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姜淑奎与夏元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淑奎,夏元庆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三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淑奎。委托代理人:庞宏良,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元庆。委托代理人:刘春林,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淑奎因与被上诉人夏元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淑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淑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姜淑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姜淑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延光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