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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葛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人。被告张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