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葛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人。被告张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