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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东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