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东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