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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桂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宗祥与汪亚娟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祥,汪亚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张宗祥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汪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祥与被告汪亚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宗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