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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494号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明。委托代理人应琼。被告徐平。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玲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