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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熊宗桂与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宗桂,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熊宗桂,男。被执行人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561141-4。申请执行人熊宗桂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欠熊宗桂运输费999.4元,定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秭归县张木匠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熊宗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99.4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