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汉元与于影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元,于影明,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元,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影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奇,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