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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汉元与于影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元,于影明,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元,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影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奇,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