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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新军、蒋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蒋新军,蒋华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蒋新军。被告蒋华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