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新军、蒋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蒋新军,蒋华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淄博福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蒋新军。被告蒋华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