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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戴国庆与杨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25号原告:戴XX。被告:杨XX。原告戴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XX以被告杨XX难以联系,诉讼目的难以实现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XX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郑克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