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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韩某某,男,192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女,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甲,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杨某丙,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丁,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四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平玉代理审判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