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韩某某,男,192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女,193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甲,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杨某丙,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丁,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四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平玉代理审判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