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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唐伟拟稿时间2014-2-24法官签发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林。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时。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政。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8226.9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