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XX,周XX与周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XX,周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李XX,女,汉族,农民,静海县人。原告周XX,男,汉族,农民,静海县人。被告周X,男,汉族,农民,静海县人。原告李XX、周XX诉被告周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XX、周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周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