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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福芝申请执行刘广东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芝,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芝,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海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广东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福芝欠款21,000.00元、诉讼费325元、执行费220元,合计21,545.00元。申请执行人李福芝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广东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福芝人民币21,545.00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