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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环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戴长敬与丰县环境保护局、丰县渔政监督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长敬,丰县环境保护局,丰县渔政监督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沛环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戴长敬,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继孝,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丰县工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韬,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之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渔政监督大队。住所地丰县林景*号农委院内。负责人刘恒军,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卫东,该队工作人员。原告戴长敬诉被告丰县环境保护局、丰县渔政监督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长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长敬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志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