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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因与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学附属中学,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汴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学附属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夏、陈一,开封市龙亭区北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于辉,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商房管处)因与河南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河大附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龙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河大附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0日,市工商房管处与河大附中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作为对拆迁房屋的补偿,河大附中一次性向市工商房管处交纳补偿金五万元整。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2013年5月27日,市工商房管处向河大附中发出通知催要债务,要求河大附中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协商,河大附中于当日收到后没有回应。市工商房管处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房管处与河大附中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市工商房管处与河大附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市工商房管处可以随时要求河大附中履行义务,因此市工商房管处的诉讼并不超诉讼时效,故对河大附中主张市工商房管处诉讼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市工商房管处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市工商房管处要求河大附中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五万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市工商房管处于2013年5月27日对河大附中催款,要求三个工作日协商,河大附中没有协商履行,故一审法院对市工商房管处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为2013年5月31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市工商房管处的起诉之日为2013年6月24日,由此,对市工商房管处主张的利息应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息。对市工商房管处要求从2004年12月30日至诉讼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息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河南大学附属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房屋拆迁补偿费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利率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大附中负担。宣判后河大附中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效认定违法,本案是拆迁房屋补偿款,时效的计算应当从拆迁之日起计算,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违法。房屋拆迁前后均属于国有资产,市工商房管处无权收取补偿款。市工商房管处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市工商房管处与河大附中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故本案中,市工商房管处是双方原拆迁房屋的管理人,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要求河大附中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拆迁房屋补偿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对于河大附中称市工商房管处的请求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拆迁补偿款的给付日期,市工商房管处于2013年6月24日提起诉讼并不超时效,故河大附中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