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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金英与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英,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武金英,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贾城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英与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金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金英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勇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