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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冰凌与韩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凌,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冰凌,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韩峰,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吉林化纤厂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张冰凌与韩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冰凌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6,715.50元,申请执行费1065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付伍万元人民币,余款每月付贰百元至付清时止。因执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再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6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