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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万玉、李应梅、王连蓉申请执行张积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玉,李应梅,王连蓉,张积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应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连蓉,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雷之瑾,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积焕(曾用名:张大军),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现在西宁监狱服刑。王万玉、李应梅、王连蓉申请执行张积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民事部分判令:张积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万玉、李应梅、王连蓉医疗费等共计71640.20元(已付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3)宁执字第1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积焕现在西宁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且书面承诺,如果本院给其司法救助1万元,剩余赔偿款53640.2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经本院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司法救济1万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青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