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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1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潘永春与舒开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春,舒开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1828号原告潘永春。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被告舒开俊。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春与被告舒开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永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潘永春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