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光焱与孙在粘、钱兴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焱,孙在粘,钱兴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光焱,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孙在粘,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桐梓县。被告钱兴玉,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焱诉被告孙在粘、钱兴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李光焱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