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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刘满苏与胡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苏,胡优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满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被告胡优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苏诉被告胡优芬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