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刘满苏与胡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苏,胡优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满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被告胡优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苏诉被告胡优芬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