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郭某,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