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刁瑞兰与刁望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瑞兰,刁望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刁瑞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刁望坦,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刁望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刁望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刁望坦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望坦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