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初字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夏彦与厦门原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彦,厦门原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2881号原告:王夏彦,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乃文,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原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90号凤林美综合楼517室,组织机构代码:67126626-4。法定代表人:蔡志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彦与被告厦门原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