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正义与钱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义,钱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王正义。委托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翠涛。原告王正义与被告钱翠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翠涛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为6个月,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3%给付逾期利息,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31000元(自2011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4年2月9日)。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被告具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为6个月,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3%给付利息,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钱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违约。现原告持条索要,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翠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正义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31000元,合计1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孔 浜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