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孙世隆,车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孙世隆,车瑜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负责人欧建成,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毋希望,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隆,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车瑜英,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孙世隆、被告车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世隆、被告车瑜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世隆、被告车瑜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对被告孙世隆、被告车瑜英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吕荣荣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阳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