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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智义与董志刚、董纪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智义,董志刚,董纪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义,又名刘二青,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南小堡村人,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刚,又名董二,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纪汉,又名董秋生,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刘智义与上诉人董志刚、董纪汉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刘智义,上诉人董志刚、董纪汉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智义与上诉人董志刚、董纪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智义与上诉人董志刚、董纪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智义负担25元,上诉人董志刚、董纪汉共同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理审判员 郭一璠审判员 高美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