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3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台���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9日早上8时许,武会伍驾驶超载的皖J×××××/皖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10公里+900米路段处时,与前方由被告人黄某驾驶的从封闭施工区域驶入正常通行的快车道过程中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继而皖J×××××/皖J×××××挂号车冲入施工区域碰撞一辆施工摊���机后再碰撞边护栏,造成武会伍当场死亡、三车损坏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武会伍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陈某、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浙公高台三认(2013)第3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称重单、过磅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辆在高速公路上从施工封闭区域驶入正常通行的车道时影响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