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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涛、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涛,高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晓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侯涛,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高娜,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朝阳医院护士,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涛、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