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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崔忠刚与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刚,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崔忠刚,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袁丛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大亚木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海成。(未出庭,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忠刚与被告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忠刚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大亚木业公司院内的柞木刨切片6000平方米(价值约为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忠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绥芬河市堉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大亚木业公司院内的柞木刨切片6000平方米(价值约为150000元);二、查封原告崔忠刚所有的黑C03D**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籍;三、查封担保人吴金海所有的黑C97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