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异议人刘化娥对曹洪霞等申请执行颜廷远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娥,曹洪霞,徐芹春,徐芹玲,徐邸氏,颜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刘化娥。申请执行人:曹洪霞。申请执行人:徐芹春。申请执行人:徐芹玲。申请执行人:徐邸氏。被执行人:颜廷远。被执行人:刘化娥。本院在执行曹洪霞、徐芹春、徐芹玲、徐邸氏与颜廷远、刘化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异议人刘化娥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化娥称:我丈夫叫颜廷远,2009年3月因交通事故把原郑山镇泉井村村民徐志庆撞伤不治身亡,后经县法院判决民事裁定颜廷远民事赔偿金20多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1万多元外,剩余部分因颜廷远无力偿还,县法院执行局强行扣押并冻结我本人的养老保险金,每月只给我留300元生活费,由于我身体多病,家庭十分困难,300元根本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查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文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因此,本人认为县法院执行局强行扣划我的养老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尽快解冻我的基本养老金。本院查明:200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颜廷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洪霞、徐芹春、徐芹玲、徐邸氏因徐志庆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车辆损失1100元,合计1111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洪霞、徐芹春、徐芹玲、徐邸氏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326100元、丧葬费13203元、尸检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徐邸氏(有子女4人)的赡养费13758元、徐芹春的抚养费2038元、车辆损失评估费200元、车辆损失1100元,共计357499元。扣除上述第二项中的111100元,余款246399元,由被告人颜廷远赔偿70%,计款1724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临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颜廷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11月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洪霞、徐芹春、徐芹玲、徐邸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沭执字第1591号。后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颜廷远所有的变型拖拉机一辆,该车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徐芹玲同意以流拍价10370元抵偿债务,该车归其所有。2010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09)沭执字第15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化娥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化娥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9)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之后,本院对刘化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4744003200157872)存款进行冻结。后多次对该账户存款进行解冻、划拨、冻结。2013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09)沭执字第159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化娥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09)沭执字第1591-22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化娥银行存款9900元至本院;作出(2009)沭执字第1591-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颜廷远、刘化娥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各85000元。同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化娥该账户存款给予解除冻结,并将其中存款9900元扣划至本院,随之对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当时账户存款余额98.36元)。被执行人刘化娥于9月25日支取生活费1900元。后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扣划其养老金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要求给予解除冻结。本院认为:(2009)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依法应当严格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精神,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但是,基本养老金一旦发放给离退休人员,进入了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即是其拥有的个人财产,不再属养老保险基金的范畴,法院有权对其个人账户存款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因此,本院冻结、划拨异议人存款的执行行为正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化娥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季文涛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霄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