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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顺天铁塔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顺天铁塔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121号原告无锡市顺天铁塔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力,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顺天铁塔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与被告尚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天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顺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5.48元,减半收取7247.74元(此款已由顺天公司预交),由顺天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