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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谢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260号原告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