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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爱芬与王顺潮、陈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芬,王顺潮,陈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句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曹爱芬。委托代理人石坤明。被告王顺潮。被告陈林飞。原告曹爱芬诉被告王顺潮、陈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坤明、被告陈林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爱芬诉称:2011年5月2日,被告王顺潮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同年8月8日,两被告在句容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王顺潮借原告款项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该借款。2011年8月21日,原告向陈林飞借款10万元,原告同意该款在本案中抵销10万元。现诉请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顺潮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陈林飞辩称:2011年8月21日,曹爱芬向我借款10万元,我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销。余款10万元应当由王顺潮返还原告。若原告撤诉,我可以将该款返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我不应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告王顺潮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王顺潮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1993年5月21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8日,两被告在句容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被告共同财产全部归陈林飞所有,按揭贷款由陈林飞偿还等其他相关事宜。2011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陈林飞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被告。2013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22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陈林飞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温州商贸城E2栋121、122、221、222、321、322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离婚协议书、被告陈林飞提交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顺潮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顺潮向原告借款,两被告离婚时未能返还该借款。依据相关规定王顺潮借原告的款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曹爱芬向被告陈林飞借款10万元,原告同意此款在本案中抵销王顺潮所借的款项。被告陈林飞亦同意抵销,本院予以认可。两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原告与被告王顺潮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顺潮、陈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爱芬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计438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