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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马某甲,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乙,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