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绵竹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辉刚诉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刚,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杨辉刚,男,汉族,31岁。委托代理人李鸿泽,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世千。委托代理人吴生庆,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开龙,男,汉族,43岁。原告杨辉刚诉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辉刚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森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