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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利(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orgesGravanis。被告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裕华兴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