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杜平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张田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杜平。被执行人张田员。本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田员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田员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