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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杜平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张田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杜平。被执行人张田员。本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田员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田员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