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