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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