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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柳金华申请执行王明金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华,王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柳金华,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八仙镇。被执行人王明金,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八仙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903.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交纳诉讼费500元、申请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妻子胡席荣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八仙营业所帐户存款16277.38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