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龚沫与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沫,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龚沫。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刘双全,职务经理。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加会,职务经理。被告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管慧洁,职务经理。被告刘双全。被告管慧洁。被告李静。原告龚沫诉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沫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沫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5月11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45600元,借款期限26天,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6月5日。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每日104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凭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5600元,并自2012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刘双全未作答辩。被告管慧洁未作答辩。被告李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出借人(甲方):龚沫……借款人(乙方):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丙方):1、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刘双全身份证号……4、管慧洁身份证号……5、李静身份证号……第一条甲方于2012年5月11日借给乙方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345600.00元),借款期限为26天。到2012年5月5日之前,该笔借款必须偿还给甲方……第三条丙方承诺:(一)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丙方之间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大写)壹仟零肆拾元(¥104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各方签字后,乙方收到借款并同时出具收款凭条时生效……第七条本合同发生纠纷,需提起诉讼,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签字):龚沫借款人: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刘双全丙方:1、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丙方2: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丙方3(签字):刘双全……丙方4(签字):管慧洁……丙方5:李静……签约时间:2012年5月11日签约地点:秦皇岛市”。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凭条一份,载明:“今已收到出借人龚沫依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2年5月11日以转账方式交付给借款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元伍仟陆佰元整(¥345600.00元),该���款项已汇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借款人: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刘双全2012年5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收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双方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故对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沫借款本金3456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6月6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对上述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2元,由被告秦皇岛博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双全、管慧洁、李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李翔宇人民陪审员 郭巨青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