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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宋光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89号罪犯宋光富,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安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光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宋光富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光富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生产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在劳动期间,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积极24个。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宋光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光富确有悔改表现,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宋光富减刑建议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名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