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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白某某,女,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某某,男,现住于陕西宝鸡市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