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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龚秀英与滦县郭各庄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英,滦县郭各庄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龚秀英委托代理人白秀清被告:滦县郭各庄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英与被告滦县郭各庄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秀英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