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与罗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文涛,总经理。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住所地:临沂商城会展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被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刘宗奎,总经理。被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号1号楼17楼(新闻大厦)。负责人刘曙光,总经理。被告解品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解品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解品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解品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