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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水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秦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09)白水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4年元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女儿秦某乙两年抚养费19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4年元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该案义务,给付了案件款192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执字第0001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