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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道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同喜等宿被告郭佳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喜,郭佳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道初字第00016号原告吴同喜,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佳佳,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99717-3。诉讼代表人朱保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同喜诉被告郭佳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吴同喜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艺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