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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练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练民初字第22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