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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化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56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村民。被告马某某某乙,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村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一案,2014年1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颀审 判 员  郑玲珍人民陪审员  李玉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冶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