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化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56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村民。被告马某某某乙,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村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一案,2014年1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颀审 判 员 郑玲珍人民陪审员 李玉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冶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