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5
案件名称
施有富与朱贵龙、汪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有富,汪正东,朱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有富,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姚双八,系施有富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贵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审原告:汪正东,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施有富因与被上诉人朱贵龙、原审原告汪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有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双八、被上诉人朱贵龙、原审原告汪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有富以各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有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有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施有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春审 判 员 王珺代理审判员 刘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